企业固定资产减值所得税处理怎么做?
固定资产减值发生当期的所得税处理
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时,固定资产减值当期的利润总额中已扣除了减值损失,在不考虑永久性差异及其他时间性差异的情况下,当期的应税所得为利润总额加上所计提的减值损失,并以此为基础计算应交的所得税.同时,按照收入与费用配比的原则,当期实现的利润总额应当承担与之相配比的所得税费用,因此当期确认的所得税费用金额会小于当期应交的所得税,其差额为因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而产生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影响所得税金额.该金额作为递延税项,在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方列示.
固定资产发生减值以后期间的所得税处理
因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所确认的减值损失属于可抵减时间性差异,在减值以后期间通过折旧政策的调整、固定资产价值的恢复以及固定资产的处置而得以转回.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如果固定资产发生永久性减值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了,应按照其账面价值全额计提减值准备,不再计提折旧.在这种情况下,尽管税法就资产永久性损失的确认标准与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相同,但由于这种永久性损失属于固定资产价值损耗过程中出现的特殊差异,因此,该项损失在未经税务部门核准之前不能从应税所得中扣除.待税务部门核准可从应税所得中扣除该部分损失时再予以转回.除此之外,按照谨慎性原则,只有当未来期间有足够的应税所得时,固定资产减值损失方可确认为递延税款借项或递延所得税资产,在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方反映,否则不能确认.
固定资产减值后的折旧应该怎样处理?
根据《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但企业按照会计要求确认的支出,没有超过《税法》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如折旧年限的选择)的,为减少会计与《税法》差异的调整,便于税收征管,企业按照会计上确认的支出,在税务处理时,将不再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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