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应收账款购买方怎么处理
出售应收账款又称应收账款让售,是指企业通过向金融机构出售自己拥有的应收账款,来筹措资金的一种筹资方式。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出售应收账款这种筹资方式在我国将得到很大发展。出售应收账款可分为无追索权让售和有追索权让售两种情况,笔者现参照国际上的有关做法,分别就此介绍如下:
一、无追索权让售的会计处理
无追索权让售是指应收账款购买方即金融机构要承担收取应收账款的风险,即承担应收账款的坏账损失,而出售方则承担销售折扣、销售折让或销售退回的损失。为此,金融机构在购买应收账款时一般要按一定比例预留一部分余款,以备抵让售方应承担的销售折扣、折让或退回的损失,待实际发生销售折扣、折让或退回时,再予以冲销。因此,在会计处理上,出售方企业应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增加货币资金,支付的手续费计入财务费用,金融机构预留的款项计人其他应收款,并冲减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待金融机构实际收到应收账款时,再根据实际发生销售折扣、折让或退回的具体情况,同出售方企业进行最后结算。
二、有追索权让售的会计处理
有追索权让售是指出售方企业应承担向购买者即金融机构偿付的责任,在已让售应收账款上发生的任何坏账损失,均应由让售方企业承担。由于金融机构对无法偿付的应收账款具有追索权,对于这类出售业务,根据其性质不同也有两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一是按销售业务处理,即在交易发生时注销应收账款,同时将金融机构收取的手续费确认为当期费用;二是按借款业务处理,即在交易发生时不注销应收账款,而是增加一个负债类账户,一般记入其他应付款或应付票据,金融机构收取的手续费作为融资成本,需要在应收账款持有期内摊销。
以上两种方法进行的会计处理,都假设到期欠款客户能及时付款,若到期欠款客户不能及时付款时,出售方企业应承担连带责任,负责付款,此时,应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将应收帐款出售给银行怎样编写会计分录?
一般用应收账款质押,向银行贷款才会出现这样情况。在应收帐款出售给银行作为归还贷款时,借:短期借款,贷:应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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