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账准备余额税务处理
坏账准备是指企业的应收款项(含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计提的,是备抵账户。企业对坏账损失的核算,采用备抵法。在备抵法下,企业每期末要估计坏账损失,设置“坏账准备“账户。备抵法是指采用一定的方法按期(至少每年末)估计坏账损失,提取坏账准备并转作当期费用。实际发生坏账时,直接冲减已计提坏账准备,同时转销相应的应收账款余额的一种处理方法。
坏账准备会计和税务核算办法不同
《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明确规定:“企业只能采取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也就是说企业对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只能先行计提坏账准备,在确认发生坏账损失时,再通过坏账准备抵减坏账损失。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则规定,原则上采取直接转销法,即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在报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直接计入会计当期,除此,企业也可选择采用计提坏账准备进行核算,但必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坏账准备会计和税务计提标准不同
《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合理地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可以选择使用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即按应收账款余额的百分比计提,也可采用账龄分析法,还可以选用销货百分比法。企业对坏账准备计提方法具有较大的自由。与此相比较,《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办法》则很单一,规定企业只能采用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
坏账准备会计和税务计提比例不同
对于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问题,《企业会计制度》并没有明确的限制,而规定由企业根据:“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等相关信息予以合理估计”确定计提比例。事实上,《企业会计制度》也不可能确定一个统一的计提比例,因为它允许企业自行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方法不同,比例自然不可能相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则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该办法第四十六条明文规定:“经批准可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者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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