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账务处理
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应按以下要求填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财税[2012]15号规定了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同时规定了如何在报表中填列申报。但是没有明确如何做账务处理。
这项业务属于新增规定的业务,会计准则和税法中没有明确如何处理。根据增值税进项税的处理原则,可以抵扣的进项税不能计入资产或者损益的原理来类推的话,个人认为,抵扣部分也就不能计入资产或者损益了。
账务处理如下:
购进时先计入管理费用
借:管理费用
贷:现金或者银行存款
根据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审查,符合全额抵扣条件的转入应交税费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管理费用
这样处理的结果是既符合了增值税的抵扣理论,也能够将账面的数据和增值税申报表的数据相符。
这样不走损益类科目是不是更恰当一些:
借:应交税费--抵减增值税额
贷:银行存款
转出时:
借:应交税费--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抵减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抵减增值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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