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自产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分录
自产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8种情形之一,视同销售则征增值税。
因为企业获得原材料或者货物进项发票时,这部分的进项税额已经用于抵扣企业销项税款。当已抵扣税款部分的原材料或货物自用,即已脱离增值税环节,被用于消费或者其它方式使用。所以该部分进项应根据实际情况视同销售或者做进项转出。
所以,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时,应缴纳增值税。
为什么自产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要视同销售,而不是将自产货物使用的生产资料购进货物改变用途?
1、自产的货物,是经过自己加工后的产品,不是购进货物。自产的货物与购进货物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2、这是税法的规定
是为了防止企业将应税产品用于所谓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而偷逃税款。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下列行为应当视同销售:
增值税中视同销售的确认。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以下8种行为视同销售: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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