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增值税政府补贴收入账务处理
对于免征的增值税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呢?
一、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消费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
对于直接减免的消费税,不作账务处理。
二、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未设置“补贴收入”会计科目的企业,应增设“补贴收入”科目。
三、企业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已交税金”项目下,增设“减免税款”项目(8行),反映企业按规定减免的增值税款,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记录填列。
新企业会计准则中,没有补贴收入这个科目,相关的核算在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中,所以,认为做如下处理更合理:
收入未达到2万元,符合免税规定的,对于免征的营业税不做账务处理,免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做: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免征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做: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如果纳税人销售的项目部分免征增值税
按照增值税条例规定,为生产免税货物而耗用的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也就是要将这部分进项税转出计入成本。但是在购进项目部分用于应税项目部分用于免税项目的情况下,对于免税项目应转出的进项税额,普遍认为比较科学的方法是采用销售额比例法,即用免税项目的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比例来计算分摊应转出的进项税额。会计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销售免税项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如果不向购买方收取销项税额,纳税人的“补贴收入”又从何而来呢?所以,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不含税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再将销项税额中的金额作为应免征的税额进行结转,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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