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来款利息收入会计分录
利息收入,冲减财务费用,应作分录:
借: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息收入)、汇兑损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企业发生或收到的现金折扣等。
企业应通过“财务费用”科目,核算财务费用的发生和结转情况。该科目借方登记已发生的各项财务费用,贷方登记期末结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财务费用。结转后该科目应无余额。该科目应按财务费用的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往来款”征收利息的计算方法有无规定?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十条规定,关联交易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三)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资金拆借和担保以及各类计息预付款和延期付款等业务;
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发生关联交易以及税务机关审核、评估关联交易均应遵循独立交易原则,选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
根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9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转让定价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和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
可比性分析应特别考察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在交易资产或劳务的特性、合同条款及经济环境上的差异,按照不同交易类型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四)融通资金:融资的金额、币种、期限、担保、融资人的资信、还款方式、计息方法等。
第三十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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