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国有企业,投资创办全资子公司。目前,我公司同意子公司以其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假设我公司一直未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我公司对此增资业务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06)》第五条规定,下列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七条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
(一)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子公司,投资企业应将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
投资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本准则规定的成本法核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
第七条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根据上述规定及问题所述情况,国有母公司投资创办的全资子公司,母公司能对该全资子公司实施控制。因此,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
子公司将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时,母公司不需做账务处理,只需做备查登记。
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如何记账?
一般企业经批准用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应按照实际转增的盈余公积金额,借记“盈余公积”账户,贷记“实收资本”账户。
股份有限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用盈余公积派送新股转增股本时,应借记“盈余公积”账户,贷记“股本”账户。如果两者之间有差额,应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账户。
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将储备基金用于转增资本时,应当借记“盈余公积——储备基金”账户,贷记“实收资本”账户;外商投资企业用企业发展基金转增资本时,应当借记“盈余公积——企业发展基金”账户,贷记“实收资本”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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