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政策退回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将税收返还作为政府补助的四种形式之一,税收返还是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增值税出口退税不属于政府补助。除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会计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
企业收到的税收返还,在会计处理上,根据《财政部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法规》(财会字[1995]6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税收返还等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00]3号)这两个文件精神,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按照国家法规实行所得税先征后返的公司,应当在实际收到返还的所得税时,冲减收到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所得税”科目。
二、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先退、先征税后返还的营业税、消费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商品销售税金附加”“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对于直接减免的营业税、消费税,不作帐务处理。
三、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应增设“补贴收入”科目。
【问】在2009年度汇算清缴后,因弥补2005年度亏损,在2010年退回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做账?
【答】在2009年三季度上缴所得税款10000元,上缴时所做分录如下:
(1)计提:
借:所得税费用 1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10000
(2)结转:
借:本年利润 10000
贷:所得税费用 10000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0000
贷:本年利润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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