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完工工程施工怎么结转成本?
年度终了无法计算完工进度的未完工施工项目如何结转收入成本?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业务,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人的实现。因此,建筑企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按照合同价款确定收人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收人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收人;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成本。对于收入或成本确实无法准确核算的,应按照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工程施工科目一定要工程完工才能结转成本吗?
工程施工的核算,要看你采用是《施工企业会计制度》还是《施工企业核算办法》或《企业会计准则》。《施工企业核算办法》或《企业会计准则》核算方法基本一致,都是执行《建造合同准则》,《施工企业会计制度》是较早的施工企业会计处理方法,按《施工企业会计制度》采用按月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应按月结算已完工程(即本月结算工程,下同)实际成本:
借:工程结算成本
贷:工程施工
采用竣工后一次结算或分段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应按合同确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期结算已完工程成本,会计处理同上。
执行《建造合同准则》,工程竣工结算时将工程施工与工程结算对冲,差额记入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借:工程结算
借:工程施工—合同毛利(有利润)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贷:工程施工—合同毛利(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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