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个人股东股权溢价转让的处理
股东溢价转让股份的个人所得税
问:我公司的个人股东溢价转让给另一个股东股份,我公司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
答:个人转让股权应就增值部分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百分之二十。股权转让协议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股权转让溢价会计和税务如何处理?
1、《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实收资本。
股份有限公司应将本科目改为“4001股本”科目。
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超过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作为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在“资本公积”科目核算。
三、实收资本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按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
因此,被投资方的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等
贷:实收资本——法人单位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被投资方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增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因此,被投资方资金账簿应就增加部分贴花。被投资方因变更工商登记,重新取得营业执照的,该执照属于权利上、许可证照应按5元/件贴花。
2、被投资方增加股东增资,原股东不涉及到股权收益。
3、原股东将股权转让给新股东,被投资方涉及股东变更。账务处理为:
借:实收资本——原股东
贷:实收资本——新股东。
被投资方应办理工商变更手续,涉及更换工商执照的,新执照应按5元/件贴花。
原股东为企业的,原股东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该所得应计入其应纳税所得额,计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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