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入股投资税务处理
在企业的投资活动中,以其拥有的固定资产作为出资方式参与投资,具有盘活资产,节约货币投入等诸多好处,因之而成为企业在投资活动中经常采用的投资方式。
以固定资产作为投资方式主要有二大类:
第一类是生产经营用房屋建筑物及其土地使用权投资方式。按现行税收政策相关规定,房屋建筑物作为资本投资入股,可以不征收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及其相关税费,但受让方需缴纳契税;房屋建筑物作价转让时,则视同房屋出售,转让方需缴纳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及其相关税费,仍由受让方缴纳契税。由于房屋建筑物及其土地使用权是以全部收入减去该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建原价后的余额计征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及其相关税费的,因此在近几年受房地产大幅升值的市场影响下,一般房地产的作价转让都将涉及缴纳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及其相关税费。
第二类是生产经营用机械设备投资方式。按现行税收政策相关规定,企业以机械设备作为资本投入,不征收相关税费;如果是出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售价不超过原值的,亦不征收相关税费。由于目前科技水平提高速度加快,机械设备的更新换代周期大幅缩短,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已使用过的机械设备出售转让时,其价值都将会大幅缩水,所以通常不涉及缴纳税收的问题。
同时,以固定资产作为参股资本投入,常常会出现由于受约定股份配置比例的限制,不得不将所投入的固定资产分别以资本投入和作价转让处理,这就需要决策者正确决择,以最大可能地减轻税收支出。
以固定资产投资入股,投资方应缴纳哪些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或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因此,贵公司将自行开发的房产转作固定资产应视同销售缴纳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第一条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根据以上规定,企业以房产投资不缴纳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但涉及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第三条明确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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