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在外地接项目税务如何处理?
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到外地承接建筑工程,需要在工程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和缴税吗?
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到外地承接建筑工程,如果只是设立项目部,未单独成立子公司或分公司,则不需要在劳务发生地办理税务登记证,但要按规定的预征率先在劳务发生地预缴税款,然后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其在劳务发生地预缴的税款可全额抵减其应纳税额。
企业异地工程应如何办理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一)纳税人在市内跨区从事建筑安装劳务,须向主管地税局申请开具《外管证》。办理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验原件)。固定业户可一年提供一次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外管证》申请书;
3.有关外出经营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4.中标通知书(限于招标工程);
5.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6.记载本项目生产经营情况的有关账簿,如工程尚未开工的,可提供本年和上年度的账册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认定为账册健全企业,待工程开工后再对本项目的账册资料进行审核并确定纳税人是否账册健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除市内跨区从事建安劳务外,纳税人申请开具《外管证》,提供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验原件)。固定业户可一年提供一次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外管证》申请书;
3.有关外出经营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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