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工资账务处理
财政部先后于2012年、2013年颁布了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并规定分别于次年的1月1日起施行。新制度增设了'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对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津贴、补贴的会计核算和会计管理作出了进一步的规范。新制度的这一增设,较好地衔接了新旧制度中关于职工薪酬的会计核算,在当前全面推进现代财政体制改革的背景下,不仅可以极大的提高预算执行的精准度,而且也是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向企业会计制度接轨的创新实践。
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要求工资、社保等都从应付职工薪酬走账。津贴计入工资。
计提时
借:事业支出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应付职工薪酬—医疗
应付职工薪酬—住房
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应付职工薪酬—医疗
应付职工薪酬—住房
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贷:财政补助收入
行政事业单位津贴补贴账务处理
《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规定,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负债类科目下增设“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应付工资”科目,核算向职工发放的工资或离退休费:“应付地方津贴补贴”科目核算向职工发放的各类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核算向职工发放其他个人收入。相应的在资产负债表中“负债部类”下列示上述项目。同时在上述科目下按“在职人员”、“离休人员”、“退休人员”设二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在会计处理上,单位发放工资(离退休费)、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其他个人收入时,借记相关支出科目,贷记“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或“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同时,借记“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或“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拨入经费(财政直接支付)”、“财政补助收入(财政直接支付)”、“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或“现金”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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