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如何做账?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第三条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专项储备”科目。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9条规定,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具体处理如下:
(1)企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借:工程施工或制造费用
贷:专项储备
(2)使用专项储备支付收益性支出
借:专项储备
贷:银行存款
(3)使用专项储备购置安全设备等固定资产
借:在建工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4)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借:专项储备
贷:累计折旧
期末汇算清缴时,属于收益性支出,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当年折旧额可以税前扣除。
会计上确认已计入损失但企业所得税前未扣除的安全生产费用对“所得税费用”的影响: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所得税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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