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规定土地摊销年限

2018-08-27 09:52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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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规定土地摊销年限: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具体的相关内容请阅读下文,希望对你能有所帮助。

税法规定土地摊销年限

新税法下,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少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因此,

(1)土地使用权在建造房屋及建筑物前,计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应按照无形资产规定按期摊销;

(2)在建造房屋及建筑物时,将“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

在房屋及建筑物完工后,土地使用权成本随房屋及建筑物工程成本,一同转入“固定资产——房屋及建筑物”,不可单独作为“固定资产——土地”或者无形资产核算,应按照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随同“固定资产——房屋及建筑物”按期计算折旧扣除。

税法规定土地摊销年限

【问】土地使用权摊销年限是按照合同约定年限还是按照税法规定最低十年?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第六十七条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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