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无形资产摊销会计分录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则规定,试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无形资产应当在受益期内分期平均摊销,未摊销余额在会计报表中列示。由于会计的主观性以及较难对无形资产受益期进行确定,从而给会计人员规范处理提出挑战。再者,许多无形资产如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专利权、商标使用权等均具有较强的时效性,正常情况下在其受益期内应摊销完毕。因此,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无形资产摊销核算应改为“无形资产自买卖交易(或接受投资、捐赠、抵偿换入)合约生效、资产的权益完全转移之日的当月即开始摊销(注:不试行内部成本核算的单位不采用摊销核算)”。
[例1]该事业单位购入的专利权有效使用期10年,年摊销额1万元。会计分录如下:
借:经营支出——无形资产摊销 10000
贷:无形资产——专利 10000
同时,
借:事业基金——投资基金 10000
贷:事业基金——一般基金 10000
对于无形资产的摊销,《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明确规定:各种无形资产应合理摊销。不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其购入和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时,应一次记入“事业支出”科目,借记“事业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对于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其无形资产应在受益期内分期摊销,摊销时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例2] 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乙事业单位购入一项经营用的商标权,价值为50万元.已用支票支付。根据有关方法测定,该商标权的寿命为10年.该单位将在10年内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有关分录如下:
(1) 购入时:
借:无形资产——经营用 50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0
(2)每月末摊销时:
借:经营支出 41 67
贷:累计摊销 41 67[1500 000+(10x12)]
(3)摊销完毕时:
借:累计摊销 500000
贷:无形资产——经营用 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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