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收款为什么是递延所得税资产?
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销售商品需要延期收取价款,如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通常为超过3年),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现值确定其公允价值。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摊销金额,冲减财务费用。
税法规定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例题】2007年1月1日,甲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大型商品一套,合同规定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为900万元,分三次于每年12月31日等额收取。如果在现销方式下,该商品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为810万元。该批商品的账面价值总额为600万。假定不考虑增值税。甲公司2007年适用的税率为33%,从2008年1月1日起,适用的税率变更为25%。
会计上:
2007年:
1月1日
借:长期应收款900
贷:主营业务收入810
未实现融资收益90
同时,结转主营业务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600
贷:库存商品600
到12月31日
借:银行存款300
贷:长期应收款300
同时,需要对未确认融资收益摊销,假定实际利率法下,每年的摊销额分别为35万、30万和25万元,则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35
贷:财务费用35
长期应收款余额600万,未确认融资收益余额为55万,报表上,长期应收款的价值为545万元
会计上,收入810元,成本600万元,相关的费用-35万元,会计利润为245万元。
税法上,认收入300万元,成本2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
当期的应交所得税为:(300-200)×33%=33万元
长期应收款账面价值为545万元,计税基础为0,则形成应纳税时间性差异,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为:545×25%=136.25(万元)
同时,还需要考虑主营业务成本对存货金额的影响
存货的账面价值为0,计税基础为400万元,形成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为400×25%=100(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69.25
递延所得税资产1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33
递延所得税负债136.25
2008年12月31日
借:银行存款300
贷:长期应收款3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30
贷:财务费用30
会计上,收入0元,成本0万元,相关的费用-30万元,会计利润为30万元。
税法上,认收入300万元,成本2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
当期的应交所得税为:(300-200)×25%=25万元
长期应收款账面价值为275万元,计税基础为0,则形成应纳税时间性差异,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为:545×25%=68.75(万元),上期确认的余额为136.25万元,则本期减少67.5万元。
同时,还需要考虑主营业务成本对存货金额的影响
存货的账面价值为0,计税基础为200万元,形成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为200×25%=50(万元),上期确认的余额为100万元,则本期减少50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7.5
递延所得税负债67.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25
递延所得税资产50
2009年12月31日
借:银行存款300
贷:长期应收款3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25
贷:财务费用25
会计上,收入0元,成本0万元,相关的费用-25万元,会计利润为25万元。
税法上,认收入300万元,成本2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
当期的应交所得税为:(300-200)×25%=25万元
长期应收款账面价值为0万元,计税基础为0,则不形成应纳税时间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应当为0,上期确认的余额为68.75万元,则本期减少68.75万元。
同时,还需要考虑主营业务成本对存货金额的影响
存货的账面价值为0,计税基础为0万元,则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为0,上期确认的余额为50万元,则本期减少50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6.25
递延所得税负债68.7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25
递延所得税资产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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