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不善进项转出企业所得税怎么处理?
因管理不善造成的非正常损失,在增值税上要做进行税转出处理,进项税转出部分应计入非正常财产损失。
按照《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区分实际资产损失与法定资产损失,并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明确,企业对其扣除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技术鉴定证明等。
你公司所发生的非正常损失(含进项税转出金额),应当按照上述政策在汇算清缴时办理专项申报。
转出增值税进项税处理
<增值税条例>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以上是管理不善进项转出企业所得税怎么处理的相关内容。相信阅读完后你一定有所收获,想了解更多财务方面的知识,请持续关注会计学堂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