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年度的增值税发票可以入账吗?
首先从会计核算的角度来讲,《会计法》要求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因此,在有关支出发生时,企业应该根据实际支出情况及时入账;当时未取得发票等凭证的,应该按照暂估价入账,等取得发票时再做调整。会计核算上,对于发票的年限并未做出要求。
其次,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来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因此,该企业当年度该项业务因未于汇算清缴期内取得发票,不得税前扣除;日后取得发票若不超过追补确认期限的,准予追溯至所属年度扣除。也就是说,超过5年的发票,相应成本费用不得从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三,从增值税的角度来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对发票认证或确认的期限为360天。
一般公司会依据税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管理需要规定一个报销时限,要求员工在发票开具后一定日期内必须前来报账;或规定上一年发票必须在下一年某一时间之前前来报账。
以前年度的发票还能入账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3号)第十九条规定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可见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应该遵循及时性原则,发生的业务要及时入账,但在实际工作中,很多企业都会遇到没有及时取得发票或者相关凭证,导致未能及时入账。例如2008年度发生的费用,因为未能取得发票迟迟未入账,直到2009年度才取得该项费用的相关发票,此时企业应该将该项业务作为会计差错来调整以前年度相关科目。
在税法上对跨年度未入账的费用也是有规定的。
财税字[1996]79号文件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
继而在国税发[1997]191号文件对财税字[1996]79号文件做了进一步说明,财税字[1996]79号文件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规定的“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
可见即便在会计处理上,允许跨年度发票入账,但是该项费用是不允许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的,所以纳税人应该及时入账,这是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的必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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