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转出月末结转账务处理
进项税额转出怎么进行账务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实际工作中,经常存在纳税人当期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事先并未确定将用于生产或非生产经营,但其进项税税额已在当期销项税额中进行了抵扣,当已抵扣进项税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和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税额中扣除,在会计处理中记入“进项税额转出”。
增值税进项税转出的账务处理的会计分录借方科目按不同情况选择不同科目,贷方科目就是“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转出)”以下按不同情况的进项税转出来做会计分录:
1、存货因自然灾害而灭失
借:营业外支出
贷:原材料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2、购进的物品为促销赠送客户
借:销售费用——促销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3、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转出
借:职工福利费—职工食堂桌椅
贷:低值易耗品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4、用于非应税项目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转出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5、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转出
借:基本生产成本—假肢
贷:原材料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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