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宣传费税额转出填入哪里?
一、一般企业的扣除规定
(一)扣除标准
根据《所得税法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计算限额的基数确认
根据国税函[2009]202号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收入额应包括视同销售收入额。因此,计算计算应该是“收入总额+视同销售收入”。
二、特殊行业的特殊规定
某些行业,由于其特性,自然需要依靠广告宣传来进行推广和促销。针对现实,《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依然对几个特殊的行业进行特殊的政策连续处理,并明确执行期为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一)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扣除限额比例给予提高到30%。
(二)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关联企业签订分摊协议的可以转移扣除
“财税〔2017〕41号”对于关联企业之间的广告宣传费转移扣除进行了连贯性的规定。对于这一条规定,一些看着吃力,笔者一叶税舟归纳一下如下:
(一)适用于关联企业,不是关联企业不可以转移扣除。
(二).双方之间必须是签订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简称分摊协议)。
(三)对于拟转出的一方企业,只能对实际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才按照分摊协议进行转移扣除,由接受方归集扣除,并且转出方不得重复扣除。
(四)实行限额内按照分摊协议可以将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进行转移扣除,但分摊协议中必须注明。
(五)接受转移归集并扣除的企业,对于按协议转移分摊并扣除的部分可以直接税前扣除。该企业在按照规定计算本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时与转移扣除部分无关。
总之,关于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无论是一般性规定,还是特殊性规定,基本上是属于时间的延续,在口径上基本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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