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清算的进项税转出用留底
在清算中,对留抵税额的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六、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及留抵税额处理问题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对于留抵的税额,应先还原到库存存货成本中。对报废处理的存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处理,应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的规定办理。
增值税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及留底如何处理
目前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和留底税额可能出现的情况归为四类:既无存货也无留抵、无存货但有留抵、既有存货也有留抵、有存货但无留抵。
对此有两种处理意见:一是注销时存货征税,留抵退税;二是注销时存货不征税,留抵也不退税。
最近刚刚下发的财税[2005]165号文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理由如下:
第一,纳税人注销时的存货有两种处理方法,要么留给自己使用,要么注销后再处理(再销售,无偿赠送别人,丢弃等)。对留给自己使用的不应该征税,对注销后再处理的完全可以按照现行规定征免税,在注销时征税不合适。
第二,纳税人注销时的留抵是以前进项税额的一部分,按照增值税的原理,纳税人注销后,这部分进项税额无法再通过销售货物转嫁出去,只能自己承担,实际上是增值税的最终负担者,不应该对这部分进项税额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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