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盘亏涉税账务处理
存货盘亏的税务处理
增值税方面: 如果因非正常原因导致的存货盘亏,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会计处理应该做进项税额转出。
企业所得税方面:存货盘亏损失,应该做清单申报或专项申报,不是专项备案。需要提供的备案材料需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提交:第二十六条存货盘亏损失,为其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三)存货盘点表;
(四)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存货的盘亏会计分录
企业对于盘亏的存货,根据“存货盘点表”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原材料/周转材料/库存商品
对于购进的货物、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引起盘亏存货应负担的增值税,应一并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应作如下分录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对于盘亏的存货应根据造成盘亏的原因,分别情况进行账务处理,属于正常损耗以及存货日常收发计量上的差错,经批准后转作管理费用。例如,汽油、酒精等类的存货具有挥发性,盘亏的额度很小时,比如,账面存10吨,盘点却只少了10斤,多数原因属于正常损耗,应作如下分录:
借:管理费用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对于应由过失人赔偿的损失,或者公司对存货投过保,应属保险公司赔偿的,应作如下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对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发生的存货损失,应作如下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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