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债权支付股权的税务处理

2018-09-14 17:06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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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会计新手因为很少接触到以债权支付股权的税务处理,所以对此应该还不是很了解,下面小编就来详细介绍介绍关于这方面的问题,感兴趣的朋友可以阅读下文看看,相信对你们学习会计方面的知识肯定能有所启发。

以债权支付股权的税务处理

一、债权转股权的税务处理

债权转股权的一般性税务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企业债务重组,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二)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三)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四)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以债权支付股权的税务处理

二、特殊性税务处理具备的条件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十九条 《通知》第五条第(三)和第(五)项所称“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是指自重组日起计算的连续12个月内。第二十条《通知》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原主要股东,是指原持有转让企业或被收购企业20%以上股权的股东。

(三) 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一)项规定: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以上便是以债权支付股权的税务处理,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当然,在实践中,有更多的问题,如果您想要了解更多关于这方面的问题,请点击右下角小窗口联系我们会计学堂老师,我们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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