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公司银行承兑风险不承兑如何处理?

2018-09-17 16:59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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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公司银行承兑风险不承兑如何处理的相关内容小编已经整理在下文了,感兴趣的朋友可以阅读参考一下,来看看是否跟你心中所想的处理方式一致,如果你有更好的解答,欢迎来跟我们探讨这一方面的知识。

财务公司银行承兑风险不承兑如何处理?

1、与承兑人协商

这往往是不予兑付时最好的解决办法。但如果连5万,20万都不能兑付的话,那协商基本也无用,何况是再次违约。

2、与前手协商退票

这个一般看前后手关系如何,看前手是否强势,不是所有人都能协商成功。尤其很多前手是个人转手,对方只是赚了个中间差,也没钱。

3、给予舆论压力

这年头,很多难事一旦通过微信转发舆论曝光形成社会影响后,解决速度往往比司法、政府快多了。新闻曝光似乎成了包治百病的良方。昨天的微信圈爆转就起到了一定效果。

4、行使票据追索权

追索权,即指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或其他法定原因出现时,持票人得请求其前手偿还汇票金额及有关损失和费用的权利。追索权是在票据权利人的付款请求权得不到满足时,法律赋予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进行追偿的权利。其是用弥补付款请求权对保护持票人票据权利的实现所带来的局限性的一种制度。

财务公司银行承兑风险不承兑如何处理?

行使追索权时注意事项:

1、关于拒绝付款证明

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而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出具的拒绝证明,是对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一事最直接、最便利的证明方式。为使持票人能够确实获得拒绝证明,票据法特别将出具拒绝证明规定为承兑人或付款人的一项义务,违反该义务时,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民事责任。

2、关于追索权的时效

追索权的时效问题也是需要注意的一大内容。笔者将其分为两项,一是追索权本身的时效,二是行使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时效。

前者指的是《票据法》第65条的内容,持票人应按规定期限提供合法证明进行追索,否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上述“规定期限”按照理解应是指《票据法》第 17条规定的行使权利期限,分为三种:

1、针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是2年;

2.一般前手的是6个月;

3.如果是票据债务人付款后获得票据权利而再行追索的,则为3个月。

所以,如果要追索,请勿错过权利期限。

阅读完上文关于财务公司银行承兑风险不承兑如何处理你应该已经了解了。如果你还有其他方面的疑问,欢迎随时向我们专业的老师提问,学习更多知识,敬请持续关注会计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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