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产期间固定资产折旧的会计处理
一、停产期间固定资产需要计提折旧。
《企业会计准则第四号——固定资产》规定: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从上述的规定来看,会计准则要求对企业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包括在用,未用,出租,出借等固定资产。因此停产期间的企业所有的固定资产,包括生产车间使用的固定资产,均需要计提折旧。
二、、折旧计入哪个科目,视情况而定。
停产期间,管理用的固定资产,应同正常情况一样,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生产车间使用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应分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属于正常停产或季节性停产,停产时间可以合理确定的,计入“制造费用”待开始生产经营时,合理的均摊到开工生产期间。如某生产冰缴淋的工厂,季节性停产四个月,四个月共计提折旧80000元,该折旧,应合理的分摊到正常生产的八个月中。
2、属于非正常停产,无法合理估计开工时间,也无法估计停产期限,应计入当期损益,即计入“管理费用”或“营业外支出”等科目。
停产期间的固定资产折旧如何计提?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另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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