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电导致的产品损失要进项转出吗?

2018-09-18 14:46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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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电导致的产品损失要进项转出吗?企业停电导致的产品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具体的相关内容小编已经整理在下文了,感兴趣的朋友可以阅读看看,相信下文的内容一定能解答你们的疑问。

停电导致的产品损失要进项转出吗?

1、《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第十条第(三)项规定,“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此条款中“非正常损失”是指哪些情况?

2、我公司生产的库存半成品在一次停电中造成报废,如何进行增值税处理?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目前在税法未明确第十条第(三)项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可暂按照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规定掌握。

因此,贵公司停电中造成在产品、产成品报废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停电导致的产品损失要进项转出吗?

自然灾害造成的产品损失进项税是否转出?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三)项规定,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什么是“非正常损失”?“非正常损失”的范围有哪些具体内容?纳税人在实际业务中如何界定和把握?为此,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中可以看出,该条所列举的“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非正常损失,仅对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购进货物及相关劳务”而言,并没有包括条例第十条第(三)项“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在内。假设以发生的自然灾害损失为例,依据上述规定,企业购进的原材料为税法规定的购进货物,其发生的自然灾害损失不属于税法规定的非正常损失范围,属于正常损失,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而在产品、产成品发生的自然灾害损失,由于不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之内,就不属于正常损失,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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