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放短期外汇贷款会计分录
短期外汇贷款的对象是实行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国营或集体企事业单位。
1.贷款的发放
借款单位使用外汇贷款时,应按规定提出书面申请,经银行调查审批后,借款单位与银行订立借款合同,银行据以开立外汇贷款账户和发放贷款。银行放款时,使用“短期外汇贷款”科目核算,按不同的借款单位分设账户。同时应审核借款凭证,核对借款单位预留银行存款账户印鉴,根据不同情况进行核算
(l)用贷款货币对外付汇,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短期外汇贷款—一XX贷款户 外币
贷:活期存款——XX存款户 外币
(2)用非贷款货币对外付汇,则应通过套汇业务处理,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短期外汇贷款——XX贷款户 外币
贷:外汇买卖(汇买价) 外币
借:外汇买卖(汇买价) 人民币
贷:外汇买卖(汇卖价) 人民币
借:外汇买卖(汇卖价) 外币
贷:活期存款——XX存款户 外币
2.贷款的还本付息
短期外汇贷款必须按期偿还。还款时,借款单位应填制还款凭证向银行办理归还贷款本息的手续。短期外汇贷款的利息实行浮动利率,由总行按期公布。同时采取按季计息的政策,即在每季本月20日计息一次,在一个季度内按浮动利率的变动时期实行分段计息。
(l)借款单位以贷款货币偿还贷款本息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活期存款——XX存款户 外币
贷:短期外汇贷款
利息收入 外币
(2)如偿还外币不是贷款货币,则通过套汇处理。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活期存款——XX存款户 外币
贷:外汇买卖(汇买价) 外币
借:外汇买卖(汇买价) 人民币
贷:外汇买卖(汇卖价) 人民币
借:外汇买卖(汇卖价) 外币
贷:短期外汇贷款 外币
利息收入 外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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