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进项税分期抵扣会计分录
第一年: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第二年: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
例:甲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16年5月15日以银行存款33300000元外购一处办公楼,取得了专用发票,经税务机关认证可以抵扣,发票价款为30000000元,税率11%,增值税额为3300000元。
甲公司2016年5月15日的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30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980000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办公楼)1320000
贷:银行存款33300000
甲公司2017年5月,将待抵扣的40%不动产进项税额转入当月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20000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办公楼)1320000
不动产分期抵扣的比例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相关规定: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
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
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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