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不善的存货进项税可以抵扣吗?

2018-10-10 18:25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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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不善的存货进项税可以抵扣吗?管理不善造成的存货损失属于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损失,如果是非正常原因造成的存货盘亏需做进项税额转出,不能抵扣进项税,会计处理上应先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待查明原因再做相应处理,关于此问题的具体解答内容请参考下文。

管理不善的存货进项税可以抵扣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属于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其进项税不能抵扣。

管理不善的存货进项税可以抵扣吗?

毁损存货尚有部分处理价值如何转出进项税额?

例:某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一批价值10万元的电线,进项税额1.7万元。因仓库发生火灾,电线全部被烧毁,企业将残余金属作为废品处理,得款5850元。

单位财务部门认为,处理残余金属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清理收入相应部分的进项税额也可以抵扣而不用转出。

被烧毁电线有关增值税事项的计算过程:处理废金属的不含税收入为5850÷(1+17%)=5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5000×17%=850元,应转出进项税额17000×(100000-5000)÷100000=16150元,可以抵扣进项税额17000-16150=850元,等于处理废金属的销项税额,即处理废金属应纳增值税为0.

这种观点看似有道理,但在税法上是没有依据的,且购进存货的成本与处理废品的收入不具有可比性,以两者之差作为毁损存货的实际成本也是不合适的。被烧毁的电线,已失去了其应有用途,不能再正常地进入下一流转环节,明显属于《增值税条例》中因自然灾害产生的“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应全部转出,同时处理残余金属应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5850÷(1+17%)×17%=850元。

上文为大家举例详细介绍了“管理不善的存货进项税可以抵扣吗?”的内容,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应该诚实纳税哦,学习更多会计知识请继续关注会计学堂,如有疑问请点击小窗口咨询我们专业的会计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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