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境外收入如何纳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纳税人从境外取得的已在所得支付地国家缴纳了个人所得税的所得,仍需要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扣除额不得超过该居民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这里所说的应纳税额,是指居民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区别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和不同的应税项目,依照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内不同应税项目的应纳税额之和,为该国家或者地区的扣除限额。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规定计算出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个人取得境外收入怎样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1、申报期限
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在境外以纳税年度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在所得来源国的纳税年度终了、结清税款后的三十日内,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取得境外所得时结清税款的,或者在境外按来源国税法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在次年一月一日起三十日内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申报方式
纳税人可以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或采取邮寄方式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限期最后一日为法定休假日,可以顺延)申报纳税。邮寄申报纳税的,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3、申报地点
纳税申报地点的确定一般可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纳税人受雇于境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政府部门并派往境外工作的,其所得由境内派出单位支付或负担的,境内派出单位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税款由境内派出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其所得由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指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政府部门所属的境外分支机构、使〈领〉馆、子公司、代表处等)支付、负担的,可委托其境内派出(投资)机构代征税款。
另—种情况是纳税人的境外所得来源于两处以上或取得境外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代征人的(包括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未按规定扣缴或征缴税款的),则由纳税人自行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地点的规定是:在中国境内有工作单位的,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没有工作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阅读完上文,详细关于‘个人境外收入如何纳税’你已经有了大致了解,如果你对此还有更深刻的理解,欢迎向我们会计学堂老师提出来,大家一起交流探讨,让我们能更加巩固自己的会计财务方面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