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销项税金如何确认?
视同销售行为分为非会计销售的应税销售和会计销售的应税销售。前者不发生货币流入及增加收入,会计上也不作为销售收入核算,但税法为了平衡税负和保证税款抵扣的连续性而视同销售,计算应交的增值税。如: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无偿赠送他人;将自产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及用于职工福利等行为,其确认时间都为货物移送的当天,帐务处理为:
借:长期投资/营业外支出/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
贷:产成品(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后者指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会计上认为将货物直接分配给投资者与将货物出售后取得货币资产再分配给投资者,事实上并无多大的区别,虽无货币流入,但在会计上作为销售处理,于货物移送时:
借:应付利润
贷:产品销售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视同销售就一定要确认销项税吗?
1、视同销售情况下,应计算销项税额,其销售额的确定按下列顺序:
①当月货物平均售价
②近期同类货物平均售价
③组成计税价格
2、视同销售发生时,所涉的外购货物进项税额,符合规定的允许作为当期进项税额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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