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进项税抵扣会计分录
《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对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分期抵扣问题进行了明确.根据15号公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上述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抵扣时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认证抵扣进项税额
没有抵扣的,应将其转入资产成本费用科目
借:资产、成本费用等对应科目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认证抵扣进项税额
在建工程进项税分次抵扣如何入账?
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原账务处理:
借:在建工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专项存款
转出账务处理:
借:在建工程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也就是说将原来抵扣的这部分进项税额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转出来,增加在建工程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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