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常见的发票作废情况主要有以下三种:
1、用票单位和个人开发票后,如果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者取得对方的有效凭证。
2、开具发票时发生错误、误填等情况需要重开发票的,可以在原发票上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同时,如果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该按填写有误办理。
3、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需要注意的是,开具专用发票填写有误的,应当另行开具,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个字。
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需要哪些手续?
具体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如果发票已经做抄税处理,并且是跨月的,请问此发票能否作废,如若不能,应作什么处理?
如果是购货方的原因退票,需请购货方到当地国税拿开具红字发票申请单,办理相关手续后,税局会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你就可以开红字发票了。
备注:申请单需盖财务专用章,当地税局股长签名。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符合什么条件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如果你觉得此文还不错,欢迎分享给你身边学习会计的朋友,学习更多的财会知识,欢迎持续关注会计学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