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赌协议的财税如何处理?
对赌协议就是国外会计所讲的或有对价(contingent consideration),在并购法律和税法中被称为earn-outs。有的译者将earn-outs译为盈利能力支付协议。earn-outs是指资产买卖时,由于买方与卖方就资产的价值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为了弥补双方对价值预测的分歧,达成交易,双方对资产的总价不作固定,约定以未来期间资产的表现指标如销售收入、净收入等为基准,来确定资产的最后成交价格。
相关政策——《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赌协议利润补偿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的复函》(琼地税函[2014]198号)
一、会计处理
国外会计一般将变动价金(earnouts)的会计处理归入或有对价中。《普华:全球并购指南》(2013年版)中的第2.6.4节中有关于或有对价的详细论述,或有对价在美国通用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两种准则背景下的规定均有所讨论,并附有两种准则对比下的示例。
二、税务处理
尽管对赌协议在投融资领域中非常盛行,但变动价金的税务处理国内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却鲜有讨论,对于现实中的对赌交易我国税务机关究竟是如何处理的也鲜有披露,或者有的税务局根本就未将这类交易纳入税收征管中,对于笔者或许多关注税法的人来说,还真就是个谜。
国外对于或有价格的税务处理已经有了比较成形和系统的规定,但笔者查阅各国规定,发现各国规定也不尽相同,很是意外。梳理一下各国关于或有价格的税法规定也许会对我国研究制订或有价格的税法规定有借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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