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防护用品的涉税处理
一、合规取得抵扣凭证,进项税额可抵扣
一般来说,按照规定用途购买和使用的劳保用品,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但企业以劳动保护名义发放的各种实物,则属于集体福利范围,相应其进项税不得抵扣。
二、支出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对劳保用品的范围作了规定,包括工作服、手套、洗衣粉等劳保用品,解毒剂等安全保护用品,清凉饮料等防暑降温用品,以及按照原劳动部等部门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5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企业以上支出计入劳动保护费,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取得劳保用品不用缴个人所得税
发放给个人的劳保用品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在2010年4月14日以回答纳税人提问的形式作出了解答:个人因工作需要,从单位取得并实际属于工作条件的劳保用品,不属于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企业以“劳动保护”名义向职工发放的实物以及货币性资金,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劳保用品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生产成本——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新准则) 或者,应付福利费(小企业会计制度)
如果购入的劳保用品,先入库,后续期间分批领用,则可以先通过“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处理。
初始购进时,计入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
借: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
贷:银行存款等
实际领用时,从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中转出计入管理费用、制作费用等:
借: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
贷: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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