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分公司之间业务往来税务处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
根据上述规定,分公司构成独立营业税纳税人,分公司之间提供场地并收取使用费,属于营业税租赁劳务,出租方应按规定计征营业税费。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分公司之间支付的租金企业所得税前不能扣除,收取租金方也不需要确认收入。
3、参照《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几个问题的补充规定》(沪税地〔1992〕33号)第六条规定,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财产租赁合同,是指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器具、设备等,但对土地批租、出租场地、出租非机动车的租赁合同,可不征收印花税。
根据上述规定,出租场地合同,不贴印花税。
总公司和分公司账务处理
分公司如果是独立核算的,那么相当于两家企业,各自财务处理,
分公司如果是非独立核算的,那么并入总公司一起帐务处理。
税务上如果独立核算的,那么两家企业属关联企业,在所得税清交时要结算清相互间的那本费用帐,如果帐务处理不准确,国税有权按公允价格对企业的帐务进行调整,从而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账务是指实现会计处理进行原始单证的收集、整理、记载、计算、结报等会计处理的具体事务,它要求规范、准确,保证会计核算,会计监督 和会计准则的有效实施。
从目前会计电算化的发展状况来看,账务处理有手工账务处理和计算机账务处理两种形式;计算机账务处理是与手工账务处理的延伸与发展,它的内容基本上是一致的。
内部分公司之间业务往来税务处理相信大家都已经了解了,希望大家能仔细阅读全文,掌握这个知识点并融汇贯通,以后在工作中就能灵活运用轻松应对了。学习更多会计财务知识,敬请持续关注会计学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