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度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怎么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对于企业间发生的跨年度借款行为,由于本息跨年度结算,借款利息该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非关联关系的独立法人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率均为25%。2012年初甲公司由于资金紧张,向乙公司借款800万元,借款时间2年,年利率15%,合同约定2013年底结清本金和利息。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1.借入资金800万元
借:银行存款 800
贷:其他应付款 800
2.2012年末计提利息120(800×15%)万元
借:成本费用类科目(无发票) 120
贷:应付利息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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