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收到免费货物税务处理

2018-10-31 10:07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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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会计新手对企业收到免费货物税务处理还不是很了解,而税务方面的处理一直都是令会计人员头疼的问题,这方面肯定不能容忍一点失误,所以我们对此要更加谨慎,下面小编就来详细介绍一下相关内容以供大家阅读参考。

企业收到免费货物税务处理

1.免费提供送货上门服务不属于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那么,免费提供送货上门服务,能否按视同提供应税服务处理呢?表面上看,这种情况和商品销售中的“买一赠一”销售方式类似,但和“买一赠一”相比较,根本区别在于:“买一赠一”是销售两个或以上的商品,其中一个或多个商品计价,其他商品赠送,是两个或以上的销售行为,价格分别计算,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而企业既从事货物销售业务又提供交通运输服务是一项销售行为,货物销售和应税服务是不可分割的,总价格只能一次性计算,免费提供送货上门销售货物,应当理解为货物销售业务同时提供交通运输服务,企业未对提供劳务部分单独收费。因此,免费提供送货上门服务不属于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2.免费送货上门销售货物属于混业经营。“营改增”试点以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财税〔2013〕37号文件取消了混合销售的概念,取而代之的是混业经营的概念。对混业经营没有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按照附件

企业收到免费货物税务处理

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项混业经营的规定,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免费商品的会计处理

一、背景

商家经常会推出“买一送一”,“买A产品送B产品”,“免费领用产品”等推销活动,这些推销活动产生的成本应当计入销售成本还是应当计入销售费用。

二、会计准则的规定

针对这些推销活动,在会计处理时应当认清他们的交易实质,“买一送一”的交易实质是商家给客户提供的实物折扣,因此“送”出的那一件商品的成本应当计入销售成本;“买A产品送B产品”的交易实质是商家混合销售商品或者是实物折扣, “送”出的那一件商品的成本也应当计入销售成本;“免费领用产品”的交易实质是商家为推广商品的一种营销策略,这种活动并不会给商家和消费者的未来交易产生任何影响,因此这种“送”出的商品的成本应当计入销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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