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益债务与普通破产债权的不同之处表现在哪些地方?
答: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所负担的债务。根据《破产法》规定,共益债务包括以下几点: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破产债权既区别于可以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受偿的破产费用请求权,也区别于将不属于破产人的财产从破产中取回的取回权,以及有担保的债权人行使的别除权。
1,须为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
2,须为以债务人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
3,须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请求权。
4,须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5,须为合法有效的债权。
公司破产程序是什么?
1, 接受债权人、股东及其他法定主体委托担任自主清算法律顾问,参与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2,接受债权人、股东及其他法定主体委托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参与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3, 接受监管部门的委托参加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工作
4, 接受银行、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委托,为其提供不良资产清收及破产债券债权保护服务
5,其他与破产重整、清算相关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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