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的确认和抵销分析附相关政策依据
答:破产债权的确认,这包括认定债权是否成立,债权数额以及债权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具有别除权。破产程序的目的,在于将破产财产按比例分配给所有的破产债权人,为了便于计算,破产企业的财产,一般要变价为金钱。
对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不论该债权是否已到期,是否附条件,是否表现为确定价值的债权,是否由第三人为保证,也不论该债权发生的原因,均应列为破产债权。
我国《破产法》第33条规定,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分配前申请抵销。
因为对破产企业仅负有债务而无债权的债务人,应向破产企业履行给付义务,该给付财产应为破产财产,对破产企业仅享有债权而无债务的债权人,应通过破产程序参加破产财产分配。
企业破产债权不得抵销的情形有哪些?
至于企业破产债权不得抵销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
1、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债务人有破产原因,债务人与个别债权人以抵销方式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原则上有效,但其抵销的债权债务属于法定不得抵销情形之一,管理人有权主张该抵销无效。
2、如果存在不得抵销情形的债权人,主张以其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与债务人对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抵销,债务人管理人以抵销存在不得抵销情形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以抵销的债权大于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财产价值的除外。
破产债权的确认和抵销,上述小编给您整理的内容,您现在都清楚了没有?还有什么不懂的地方,也可以咨询会计学堂的在线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