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租期的企业所得税怎么处理呢?
答:会计处理上,对于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出租人应当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免租期内出租人应当确认租金收入.而承租人则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免租期内应当确认租金费用.但是在企业所得税等税收处理上却与会计处理存在歧异:
某市市区A商场将临街铺面租赁给B连锁零售公司,签订经营租赁合同,双方非关联方,约定租赁期开始日为2009年1月1日,2009~2010两年免除租金,2011年~2013年每年收取租金200万元.分别于年初1月1日预付当年租金.
假设按直线法平均确认租金收入,2009年应确认租金收入=600÷5=120万,
借:应收账款 120万
贷:其他业务收入 120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2009~2010年均不确认租金收入,企业每年确认的租金收入120万元作纳税调减处理,2011年~2013年企业每年确认租金收入120万元,而税法确认的租金收入为200万元,每年纳税调增80万元.前两年调减240万元,后三年调增240万元,属于暂时性差异.
租金收入的会计核算怎么做呢?
答:在会计处理上,在经营租赁下,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并没有实质上转移给承租人,承租人不承担租赁资产的主要风险,承租人对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比较简单,承租人不须将所取得的租入资产的使用权资本化,相应地也不必将所承担的付款义务列作负债.其主要问题是解决应支付的租金与计入当期费用的关系.出租企业应当按资产的性质,将用作经营租赁的资产包括在资产负债表中的相关项目内.对于经营租赁的租金,出租企业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确认为当期损益:假若适合本企业的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出租企业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经营租赁中出租企业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是指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金额较大的应当资本化,在整个经营租赁期间内按照与确认租金收入相同的基础分期计入当期损益.对于经营租赁资产中的固定资产,出租人应当采用类似资产的折旧政策计提折旧;对于其他经营租赁资产,应当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进行摊销.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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