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注销分公司的损失申报扣除怎么做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第十四条规定,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
第三十五条规定,分支机构注销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规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除按纳税申报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外,还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和职工工资总额情况表.
第三十七条规定,分支机构的各项财产损失,应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出具证明后,再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分公司在注销过程中的资产损失,注销时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出具证明,汇算清缴时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的方式
一、条件
当年度发生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的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二、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三、申报方式
(一)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申报方式.资产损失申报按企业资产损失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具体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后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须逐项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二)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的具体划分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5.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企业补申报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一律采用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企业注销分公司的损失申报扣除怎么做?注销时的损失要想扣除是需要在分公司所在地的税务部门开具证明才可以到总部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扣除的.大家记住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