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增值部分提取的折旧能否扣除?
答:
财税字[1997]077号已经废止,目前涉及企业改制中的所得税处理问题应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的规定执行.根据该文件第四条的规定: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除另有规定外,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由变更后企业承继,但因住所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除外.
从这条规定来看,企业改制,从集体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应该属于法律形式的简单改变.因此,企业资产评估增值如果会计上已经调账,但资产的计税基础不变,评估增值部分提取的折旧依法不能税前扣除.
资产评估增值指的是什么?
答: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按照历史成本记账的会计原则,企业在持续经营的情况下,一般不能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调账,否则,由于计量基础的不一致,不同会计期间产生的利润将没有可比性,容易误导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报表使用者,从而影响他们的决策;按照《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除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外,一般不能按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资产的账面价值.虽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交易行为的增多,资产评估事项也越来越多,企业在进行公司制改制、购买股权、企业兼并、资产置换、以非现金资产抵债、以非现金资产投资、债转股、企业清算、增资扩股、将资产抵押、质押或担保、公司制企业变更、法人股拍卖等往往都需要进行资产评估,但国家规定的可以调整账面价值的事项仅限于下列两种情况:
一是国有企业按照《公司法》规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规定,应对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资产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企业相应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二是企业兼并,也就是购买其他企业的全部股权时,如果被购买企业保留法人资格,则被购买企业应当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有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如果被购买企业丧失法人资格,购买企业应当按照被购买企业各项资产评估后的价值入账.
这两种情况之所以可以调账是因为改组后的企业和被兼并但保留法人资格的企业均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相当于一个新企业的开始;而整体兼并不再保留法人资格的企业相当于兼并企业买进了被兼并企业的净资产,应当按被兼并企业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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