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

2019-02-26 14:15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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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经济竞争形势下,企业要想更好的发展,单一的产业已经不能满足市场需求.所以,很多的企业都存在着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那么,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是怎样的呢?随着会计学堂小编来看一下吧.

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

一、兼营是指纳税人的经营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又包括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行为.

处理原则

01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使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文件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三十九条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一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第三条

02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文件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第十六条

03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九条

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

二、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的行为.

成立的行为标准有两点:一是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二是该行为必须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其"货物"是指增值税税法中规定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服务是指属于营改增范围的交通运输服务、建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如果一项销售行为只涉及销售服务,不涉及货物,就不是混合销售;反之,如果涉及销售服务和涉及货物的行为,不是存在于统一销售行为之中,这种行为也不是混合销售行为.

处理原则

01基本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条

02特殊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条规定执行.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

举个例子

A百货公司销售空调并上门提供安装服务.--混合销售

B公司销售电瓶车,也提供电瓶车维修服务.--兼营

C公司提供建筑服务的过程中使用了本公司生产的建材.--不属于混合销售,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混合销售与兼营的区别

实践中,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容易混淆,两者的共同点是都包括销售货物与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两种行为.不同点是混合销售行为强调在同一项销售行为(同一业务)中存在两者的混合且价款难以分清,兼营行为强调是在纳税人的经营活动中存在着两类不同性质的应税项目,即不是在同一销售行为(同一业务)中发生或不同时发生在同一个购买者(客户)身上.因此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判定标准,主要是看其销售货物行为与提供劳务的行为是否同时发生在同一业务中,如果是,则为混合销售行为;如果不是,则为兼营行为.

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性质有别,故其纳税原则也不相同.前者是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为标准划分,就全部销售收入(营业额)只征一种税,或征增值税,或征营业税;而后者强调纳税人能够分别核算、准确核算,则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否则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和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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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兼 营行为 兼营简单地说,就是经营多种业务。增值税把经营行为分成了五大类,分别是销售货物、销售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有些新入行的朋友不清楚劳务和服务的区别,其实劳务就是专指加工修理修配,而服务是其他的提供劳动以满足他人需要的行为。如果一个公司,经营行为涉及到上述两类及以上的业务,就可以称之为兼营。这个其实不难理解,比如说去中国电信充话费,中国电信同时也在卖手机。也就是说,中国电信从事了增值税中的两种不同业务,一种是销售电信服务(话费充值),一种是销售货物(卖手机),这两种经营行为彼此间是独立存在的,顾客既可以只缴费,也可以只买手机,这种经营模式就是兼营。兼营怎么缴税呢?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注意事项:1.公司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最好与兼营行为匹配。 2.经营行为之间彼此独立存在。 二、混合销售行为 什么是混合销售呢?按照财税(2016)36号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这个概念该如何理解呢?关键点有两个:第一:必须是一项销售行为。第二:这项行为是“货物+服务”的模式。货物是指有形动产。“服务”是指交通运输服务、建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也就是属于原先营业税的那些税目,而不包括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这里特别注意,混合销售概念中只有“货物+服务”这一种形式的叠加。没有“货物+销售不动产”,没有“货物+销售无形资产”,也没有“货物+劳务”这些形式。这一点和兼营有明显不同,兼营是五个类别中的任何两个都有可能叠加在一起的。 注意事项:1.货物+服务具有关联性,比如买了货物,附带提供运输配送;比如新东方培训学校的教学和发的教材。 2.主体只有两个,A向B提供货物+服务。如果是A向B提供货物,A的子公司C向B提供服务,就不在混合销售讨论范围。 混合销售如何缴税呢?规范的说法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通俗的讲就是如果你以卖货为主,就按销售货物缴增值税,如果你以提供服务为主,就按服务业缴增值税。

  • 如何区别混合销售行为及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

     混合销售:一项行为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兼营行为: 多项行为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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