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废发票丢失在哪登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1995]292号)第二项规定,为便于各地税务机关、纳税人对照查找被盗、丢失的专用发票,减轻各地税务机关相互之间传(寄)专用发票遗失通报的工作量,对发生被盗、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必须要求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 第三项规定,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
各地税务机关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按规定进行处罚的同时,代收取"挂失登报费",并将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统一传(寄)中国税务报社刊登"遗失声明".传(寄)中国税务报社的"遗失声传(寄)中国税务报社的"遗失声明",必须经县(市)国家税务机关审核盖章、签注意见. 因此,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必须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而普通发票丢失,在日常税务管理中,对开具发票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在报刊或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即普通发票丢失,也可在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
发票丢失还需要登报声明作废吗?
按规定是必须的,也得看银行的规定,有的银行没要求,出于保护自身的利益的考虑,最好去登记作废.
如果丢失了支票,根据《票据法》第十五条规定,可采取如下三种方式补救,即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需强调的是,无论采取哪种措施,均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一.必须有丧失票据的事实.即票据因丢失、遗失、被盗等原因而使票据权利人脱离其对票据的占有.
二.失票人必须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
三.丧失的票据必须是未获付款的有效票据.
支票挂失后,有关银行对该支票负有停止支付的责任.如果银行对已经挂失了的支票予以支付,则该银行即负有赔偿责任. 依照人民银行亥票结算规定:"对印鉴齐全,但未填日期、收款单位、用途和金额的空白支票,不能挂失。
本文主要为大家介绍了作废发票丢失在哪登报?以及发票丢失为什么需要登报声明作废呢,会计学堂小编提示大家,大家在登报声明了之后,是需要把报纸保存留档的哦,千万不要弄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