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现场搅拌沥青混凝土如何缴税?
问:我们是公路施工企业,缴营业税,在承包高速公路路面工程中,我们用自有设备,在公路施工现场搅拌沥青混凝土(路面工程的主要原材料),全部用于本企业承包的本项工程,没有对外出售,我们按工程总造价缴纳了营业税,当地的国税部门要求我们按沥青混凝土的成本缴纳增值税,对此,我们很不理解,我们不是生产销售单位,工程完工后,设备就拆除运走了,参照国税发[1993]154号文规定“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请问,我企业应如何缴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规定:“第七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在承包高速公路路面工程中,用自有设备在公路施工现场搅拌沥青混凝土(路面工程的主要原材料),全部用于本企业承包的本项工程,属于上述“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现场搅拌混凝土如何缴税?
问:现场搅拌水泥混凝土用于自己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是否按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现场搅拌水泥混凝土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则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
征收方式
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办法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上述规定的,仅限于以水泥产品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不包括以沥青等其他材料制成的混凝土。对于沥青混凝土等其他商品混凝土,应统一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摘自国税函【2007】第599号)
税收优惠
免税建材产品
销售自产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财税[2008]156号,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即征即退
施工企业现场搅拌沥青混凝土如何缴税?上文政策规定了按沥青混凝土的成本缴纳增值税,关于现场搅拌混凝土如何缴税上文也有相关内容,更多相关财务资讯,敬请关注会计学堂的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