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暂估入账应付合同款如何调整?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付款不及时等多种原因,购入的存货常常会出现发票不能及时到达的情形,为了准确地反映资产、负债、成本以及管理方面的需要,应对此类存货做暂估入帐。
购入存货,月底时,若发票未到,应分别存货科目,抄列清单,暂估人账
借:“库存商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科目
贷:“应付账款一暂估应付账款”
下月初用红字作同样的记录,予以冲回。
实务中回冲帐务处理的方法归结为三种:月初回冲,票到回冲和票到调差。
1.月初回冲是上个月暂估入库的存货第二月初不管有没有拿到发票,均冲回。就是《企业会计制度》中的规定那种。
2.票到回冲是暂估入库的存货地发票到达后再冲回;
3.票到调差是拿到发票后不冲回原暂估金额,而是根据实际发票金额多冲少补。
货款已付,货已收到,发票未到时
付款时:
借:预付账款(应付账款)XX公司;贷:银行存款-**行
货到发票未到按合同暂估入帐,如果是计划价可以按计划价
借:原材料XX材料(计划价)或合同价 ;贷:应付账款-暂估材料款
暂估入账分录在发票到后一定要作反分录冲销,冲销时摘要要注明。
红字回冲单
冲销时作:
借:原材料XX材料(计划价)或合同价(负数) ;贷:应付账款-暂估材料款(负数)
蓝字回冲
按发票重新入帐时做:
借:原材料XX材料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预付账款(应付账款)XX公司
如果付款时做:
借:应付账款-XX公司 ;贷:银行存款-**行
暂估入账和实际数有差额该如何进行处理?
旧会计准则对于暂估数和实际入账数之间的差异,要求进行调整,跨年度的花应当调整以前年度损益。
新会计准则的固定资产准则,根据应用指南“(二)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不需要调整折旧数。
税法规定:国税函[2010]79号
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如果在12个月内,可以按实际金额调整计税基础,重新计算税法准予扣除的折旧金额。
在建工程暂估入账应付合同款调整的方法就按照上文说的第二种进行调整,当然出现暂估入账的情况很多,本文中虽然也有列举三种方法,但是这三种方法都是比较常见也不排除意外情况的出现,到时候大家还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做账。如果你对此有什么不一样的看法,欢迎来会计学堂与在线的会计老师进行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