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发票收款方帐号写错怎么办?
有两种处理办法:
第一,与客户联系,告之对方,发票号码开错,不能正常使用,并将该发票的所有联次收回作废、重开;
第二,通过开具红字发票冲销,然后重开:
(一)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可以归纳为三种:
(1)购买方认证相符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终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
(2)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
(3)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其中,第一和第二种情况由购买方申请红字信息表,第三种情况由销售方申请红字信息表.
(二)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规定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类型与财务报销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主要有以下三个类型:
一是发票票据不符合规定,包括:伪造的发票、过期的发票以及收款收据等内部结算凭证或白条单等.
二是发票开具不符合规定,如内容填写不真实、不完整,发票用章不符合规定等,从2011年2月日起,发票用章要求使用发票专用章,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用章过渡到2011年12月31日.
三是发票来源不符合规定,除由付款方开具外,发票是由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方在收款时开具,向第三方取得的发票、转借的发票、购买的发票、物流与票流不一致的发票均是不符合规定发票.
对于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能否用于会计核算和作为计税依据?
《会计法》第14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发票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1]25号)中指出,对检查发现的虚假发票,一律不得用以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办理出口退税、财务报销和财务核算.
这些条款明确规定对于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是不能用于会计核算和作为计税依据的.
普通发票收款方帐号写错怎么办?上文介绍了这个内容是需要重开的,只有两个步骤,要不直接重开,要不开具红字发票冲销之后在重开,具体的上文小编为大家介绍了,更多相关财务资讯,敬请关注会计学堂的更新!